珠海市学前教育协会章程 |
本会名称为珠海市学前教育协会(英文名称为:ZHU HAI ASSOCIATION OF PRESCHOOL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 ZHAPE)。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热心此项事业的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和组织学前儿童集体教育机构及一切热心学前教育事业的人士,从我市实际出发,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教育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珠海市拱北桂花村阳明阁2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一)协调、沟通行业内部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关系,维护行业发展的共同利益,规范行业秩序;
(二)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提高保教质量;
(三)组织各类学术报告会、展示会及推介会,开展国内外学前教育领域的合作与学术交流;
(四)向社会宣传、普及科学的学前教育知识,组织从业人员各类培训;
(五)组织编辑出版学前教育书籍、刊物,提供资料、信息、咨询服务,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六)组织、协调学前儿童活动场所的开发、利用;
(七)组织开展教育评价及各类中介服务;
(八)承办政府部门或园所授权委托的各类任务,开展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
团体会员:从事学前教育及相关行业的团体;
个人会员:从事学业前教育工作者及相关事业并作出较大贡献的热心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学前教育及相关行业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学前教育及相关行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园(所)长、教师,教科研人员;
2、热心学前教育事业的行政干部;
3、热心学前儿童教育事业,愿意并作出较大贡献的其他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有优先权;
(四)在本会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规定开展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变更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 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发挥并监督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作用,并处理有关事宜;
(五)副理事长根据各自分工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